原标题:我市建立审计“容错免责”机制
日前,丽水市出台了《审计“容错免责”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十大类40种行为启动审计“容错免责”机制,为改革实干者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据悉,该《办法》规定的十类情形包括了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和决策部署、推动中心工作、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建设项目管理、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对范围内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后果的40种行为,按照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慎认定。
《办法》明确,按照“免责”“容错”与“问责”“纠错”相统一原则,对完全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在财务收支及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审计机关在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同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要求纠错对象限期整改并完善相应制度或机制。对不落实整改导致同一类问题重复发生的,严肃追究责任。
“《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为敢想敢干的干部撑腰鼓劲、为敢做敢为的干部保驾护航,有力地促进了干部去大胆改革创新、放手干事创业、为老百姓做更多实事。”市审计局负责人说。下步,审计部门将从操作层面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将容错纠错要求制度化、常态化,坚持将“容错免责”机制与审计重点工作相结合,将其嵌入到审计全过程,作为一项正常性工作融入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项目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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