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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3家会计所任破产管理人入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3-20  字体大小:

原标题:我省行业3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入选“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我省行业3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是: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的“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担任管理人的“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一举入选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本次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担任破产管理人入选的典型案例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也有破产清算案,更有破产和解案。其中,破产和解案是全省唯一一个由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担任管理人入选案例。

近年来,省注协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时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积极引领行业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研究,出台多个实务操作指引予以指导,取得了较好成效。这些典型案例的入选,充分展示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体现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担当,有力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回顾(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1、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受理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以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金盾系企业主要生产制造消防器材、天然气压缩无缝气瓶及高压管道等,是国内先进能源装备系统供应商,也是上虞地区优势产能企业。因前期盲目扩张,后期财务成本、设备折旧、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危机。2018年1月底,实际控制人坠楼身亡,企业危机爆发。2018年3月,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对金盾系八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上虞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4月起陆续裁定受理金盾系六公司重整。

【审理情况】

因金盾系六公司关联程度高,法院采竞争方式指定同一破产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为维持重整企业经营价值,确定“破产不停产”的重整思路,围绕资金、职工、供应商等重要生产要素逐一施策,快速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整个重整期间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金盾案共接受全国近580户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达84亿余元。2018年7月,金盾六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引入互联网,以信息化手段为债权人提供网络债权申报、直播参加债权人会议、在线表决等。2018年8月,法院再裁定两家金盾公司破产重整,并经法定听证后,裁定金盾系八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经对八公司主营优势业务和非核心产能、核心资产和非核心资产的甄别后,确定对八公司中四家优势实体企业重整招募,对其余劣势产能和非核心资产快速出清。基于四家实体企业业务独立,资产体量大,根据企业重整需求及市场行情,确定对四家实体企业单体招募投资人的重整思路,于2019年5月成功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四家投资人。针对担保链问题,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和解程序创新结合,由涉嫌被伪造印章担保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自筹资金参与重整,再与债权人债转股和解。2019年6月初,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共五个表决组全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6月底,上虞法院裁定批准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金盾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有效化解区性重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被评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1)坚持市场导向,在“破产不停产”的同时,在债权人会议全程监督下通过市场公开招募,引进业内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2)坚持在法律框架中推进金融风险处置,在破产平台上,人民法院对于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计划合法性、债权分段清偿等依法审查、监督;管理人提供依法审查债权、投资人招募洽谈、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专业法律服务。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和切实保障。(3)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发挥,政府提供工资垫资和包括土地、税务筹划等在内招商引资政策协调的政府公共服务,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对接政府的各项公共服务,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

2、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航运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195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2000年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作为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温州海运公司在计划经济时期作出过重要贡献。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公司经营形势急转直下,股东通过借款等方式输入资金超12亿元,但未见好转,2015年亏损1.7亿元,账面亏损累计4.57亿元。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部署,结合市场情况,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6年10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财产调查,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房屋及建筑物、船舶等,约2亿元。经裁定确认,共有债权人13名,确认债权约14.6亿元。2016年10月19日,温州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海运公司破产。

针对航运企业的特殊性需要在财产处置中加强法院合作,经温州中院多次协商,管理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通过网拍平台拍卖五艘船舶。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等多渠道宣传拍卖事宜,并陪同现场看样。截至2017年2月21日,五艘船舶第一次拍卖全部成交,金额达1.5693亿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价率高达105%。码头、海域使用权等特殊资产经多方协调,也均妥善处置。

温州海运公司涉及人员2000余人,其中在岗职工804人,非在岗职工1200余人,另职工持股会涉及1300余人。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妥善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与股东协商,为职工提供转岗、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等多种安置方式。对终止劳动合同、工伤等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或困难补助;对持股职工,另行给予适当补偿。对职工安置中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协商解决,全部职工均妥善安置。

2019年6月11日,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分配完毕,6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1)对于长期严重亏损的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僵尸企业”,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及时、有效去产能。温州海运公司连年亏损,最终在破产法律框架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市场主体出清。(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涉职工人数众多,安置问题复杂,对于作出过历史贡献的国有企业,不宜简单“一破了之”,对职工不管不顾。本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调动控股股东等有效资源,在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上给予职工合理补偿。(3)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资产具有特殊性,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等问题。财产处置需要发挥专业管理人、专门法院等专业性力量,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3、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预和解;庭外协议效力;表决规则;衔接机制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民营生产型企业,近五年来产品年销售收入均达亿元以上,有员工190人,但因自身经营不善以及对外担保等原因陷入困境。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丰公司资产总额1.05亿余元,负债总额1.7亿余元,此外还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盛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瑞安法院于同年6月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盛丰公司先行由瑞安市处置办牵头启动预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引调”案号立案,对预重整(和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政府主导预重整(和解)、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法院适当指导的方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草案。

破产案件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做好庭外和解协议在正式和解程序中的效力确认,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表决规则中设定:债权人在预重整(和解)阶段已经提交对原和解协议草案同意表决票,如本次和解协议中和解清偿率未降低,和解方案未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不再重复投票表决,视为同意;和解清偿率或和解方案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可以重新投票表决。最终,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8.89%,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8.23%,债权人会议以较高比例通过了和解协议。同年8月20日,瑞安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认可盛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拯救价值的典型案例。(1)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的衔接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简捷高效的制度优势,通过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政府支持、法院指导的方式,保障预重整(和解)对接司法程序的实效性。(2)明确庭外和解协议效力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延伸,降低程序成本。根据司法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对庭外和解协议相关内容的变化情况确立分类表决规则。(3)依法快速审理,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最终通过的和解协议,和解清偿率为20.08%,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14.31%,通过庭外重组与和解程序的高效衔接,正式受理后两个多月即审结,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news.esnai.com/2020/0320/201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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