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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字体大小:
浙财会[2020]4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精神,结合我厅2019年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30日起,再次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许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明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监管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以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法定5项减少到3项:一是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部97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再重复提交。审批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包括申请材料公示3个工作日)。
  (二)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法定8项减少到6项:一是浙江省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2);二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四是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五是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六是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其中,《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中的“二、并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等2项材料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中,不再重复提交。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三、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分所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法定6项减少到3项:一是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三是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其中,部9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的内容改为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核验;“(四)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告知承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2.申请人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5)并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财政厅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4.取消部9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四)告知承诺改革的主要措施:
  1.实行承诺公示。省财政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承诺核查。省财政厅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新领证的分所开展全覆盖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3.加强信用监管。对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财政厅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4.强化社会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5.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分所进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如发现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将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再次简化备案、报备手续
  (一)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除了合伙人(股东)变更,其余变更事项都不需再提交部9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或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核验,即审即办。
  (二)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备案,只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事务所(分所)终止备案的书面决议,即审即办。
  (三)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报备材料由法定4项减少到2项:一是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情况表(详见附件6);二是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其中部97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报备信息中的“(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三)内部治理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情况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2号)同时废止。
  改革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附件:
  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浙江省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3.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5.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6.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省财政厅起草了《通知》。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三、文件术语释义
  本文件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分所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再次简化备案、报备手续等四个方面。主要有4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通知》明确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包括申请材料公示3个工作日);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二是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通知》明确由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财政厅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是明确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公示环节。《通知》明确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后,取消对分所申请材料的公示。
  四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告知承诺改革的主要措施。实行承诺公示、开展承诺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
  五、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
  4.《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1-87052953。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9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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