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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制度:中国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发布时间:2005-9-8  字体大小: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及企业集团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构建透明可信的资本环境与健康规范的公司治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价值和资源管理、资金和资本运作、评价与控制结合的CFO(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裁)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日益完善。本文对CFO制度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CFO制度有所裨益。
    一、国外CFO制度的发展演进及特征分析
  20世纪70年代,为寻求适宜的公司控制机制和加大所有者控制力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了一种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被称为“CFO”——“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裁”的重要职位。
  随着其在欧洲和亚洲的发展,这种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崇和运用,并出现了趋于统一的称谓和不同的职能倾向。在欧洲,德国CFO将成本控制列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较多地从事财务会计、管理控制及财务监督工作,侧重扮演着财务总监职能角色;英国CFO则倾向管理控制及财务运作,成为仅次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重要角色。在亚洲,日本CFO以财务管理为基础,参与经营管理,主要从事筹措并运用资金、企业兼并等工作,在提高公司效益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较多扮演着专业理财幕僚角色,成为位居CEO(首席执行官)和O(首席运营官)之后公司的第三官员。
  CFO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大型公司中发挥着“价值工程师”作用。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以下特征:
  1.从地位方面看,CFO在决策与经营层面是董事会成员(财务正职),对股东或董事会负责;在执行与管理层面是经理层成员(行政副职),对CEO负责。
  2.从责任方面看,CFO作为董事和监督者,承担着股东外部受托等法律责任;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对CEO负责的内部经营责任。
  3.从协调方面看,CFO要处理好与股东、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社会审计机构等的外部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与CEO、内部审计机构、财务总监、司库和首席信息官等的内部关系。
  4.从职责方面看,承担着对战略的参与、支持、计划及管理,对资源的确认管理、价值创造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益协调,对流程的价值导向创造与控制提供支持性服务,对业绩评价创建激励机制,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并进行管理等职责。
  5.从保障方面看,在赋予CEO对董事会决策的统一执行权的同时,也应保证CFO与CEO的相应决策权和独立监督权。
  6.从资质方面看,美日等国虽然没有出台强制性政策规定,但通过政府认可并且有法律支持的行业协会效应,鼓励CFO参加资格考试并加入协会,以提高其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CFO制度建设。
    二、CFO制度完善与CFO制度在中国
  2001年秋以来,美国等大型公司爆发的一系列财务会计丑闻,对资本市场产生了剧烈冲击,引来了对CFO道德和责任的广泛责难和质疑。笔者认为,深层次原因应从制度层面寻找,认真解决“两个误区”和“一个争议”。
    1.公司治理职责不清晰甚至出现偏差是重大误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把资产经营责任托付给了CEO,CFO作为经理执行层成员,在资产经营方面应对CEO负责,这是效率机制的要求。同时,董事会把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的责任托付给了CFO,在此方面CFO不对CEO负责而应对董事会负责,这是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从国内外大型公司的情况看,虽然CFO普遍由董事会任命,但由CFO统一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和实施财务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的情况却不普遍。现实中强调CFO对CEO负责有余,而强调CFO对董事会负责不足,出现内部人控制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2.忽视财务传统职能和制约不足是又一重大误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过于强调CFO对CEO负责;另一方面,由于实施期权等激励制度,公司经营业绩与CEO、CFO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在内部人控制和制约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忽视财务传统职能、片面追求其他职能效应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过半的非财务人士担任CFO职位即是明证。这些CFO一方面对财务会计业务、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知之不足,另一方面对自身利益追求有余,对会计政策使用的随意性大,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障。
  3.出现了经理执行层与董事决策层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是否分设之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按《公司法》规范两类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两套完全分设的机构与系统。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和司库在对CFO负责的同时,还承担着财务管理职能,并有权力、途径向CEO汇报和参与工作;CFO承担内部受托责任的同时,向董事会有关机构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及外部的监督。因此,CFO在成为CEO与董事会之间的桥梁的同时,承担起“管家”的法律责任,对公司事务和业务出谋划策。

 

  由此可见,符合效率与制约的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是,在界定并明确CFO分别对董事会和CEO负责的职责基础上,被授权管理公司财务程序以及制定和执行公司发展战略,而不是将职权分离而导致两败俱伤。
三、中国CFO制度推进目标及操作设想
  1.正确对待并合理兼顾中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全新尝试,推进CFO制度,需要认识、分析并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①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比重较大。虽然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确立并开始实施“抓大放小”等转移战略,但国有及国有相关企业仍在国家主要行业领域占绝对优势,在国民经济总量中仍占近“半壁江山”。②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与成熟仍然不足。目前,部分人士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不够。③依靠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推动的条件不成熟。由于CFO制度是在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实施,虽然国外经验及未来方向是依靠法律来支持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来管理,但由于传统的固有认知及执法环境,CFO制度的建立和启动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进行主导和推动。
  2.统筹兼顾并有序推进中国CFO制度。CFO制度在欧美等国迅速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现在正被世界各国的企业广泛引入。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研究分析和有序推进CFO制度刻不容缓。
  (1)在法律环境建设上,要着重抓好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CFO职责和义务。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03年调查,高达97%的总会计师认为,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是当务之急,并提出在《会计法》、《公司法》等法规中明确CFO的责、权、利。二是修订完善相关法规。CFO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制度和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解决CFO独立性问题,促使与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协调一致和同步推进。三是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大执行推进力度。这是法制经济的要求,也是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必要保障。
  (2)在行业自律监管上,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适时向与CFO内涵与惯例相统一的规范称谓转变。研究确定CFO称谓并与公司治理协调推进,有助于转变社会公众认识、加速CFO职能转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外英文名称改变为CFO即是先导。二是推动向高端资格认定的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模式转变。建立由行业协会组织、政府监管和认可的国际CFO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促进并引导对CFO的资质管理与行业自律。三是实现向行业协会与政府共同推动转变。在协会社会认知度不高的情况下,由协会和政府共同推动是初始阶段的必要举措,并随时间推移而逐步向强化监管转变。
  (3)在素质提升建设上,要重点突出三项内容:一是强化财务专业技能。精细核算与管理、用数字说明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特别是在加入WTO后要迅速与国际接轨,精通中西方财务制度、准则和操作均不可忽视。二是全面掌握专业外企业管理知识。在传统的会计核算与监督、计划、筹资和投资等职能外,战略计划管理、风险控制管理、资源价值管理等新职能要求拓展企业全面管理知识。三是建立执业与道德监管记录。通过企业考核和行业协会监管,剔除非知情和制止无效等非重大及主要责任特例,进行长期监管与记录,以此进行资质考核。CFO素质提升的目标为:具有广博的知识、技能和较高的道德标准,熟悉金融和管理会计,拥有较强的逻辑能力并能迅速作出决策。
  (4)在制度实施推进上,要切实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把握实施推进应遵循的原则。由于CFO制度是中国特殊国情下的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握目标规范明确、整体统筹兼顾、协调有序推进等原则。二是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推进目标。借鉴国外CFO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特殊的国情,逐步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与国情匹配的规范的CFO制度,推动和促进企业及国内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三是按规划分步骤有序推进。在公司治理发展过程中,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暂不具备条件的国有及国有相关大中型企业推行总会计师兼行政副职模式,从实质内涵上逐步尝试。对于尚未具备条件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促进,等具备条件时再实行。同时,可考虑逐步由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考核,确保所认证CFO获得认可并树立品牌和威信。?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news.esnai.com/39/2005/0908/196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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