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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6  字体大小: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征缴成本,决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缴费次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月25日,省政府召开“最多跑一次”改革例会,会议专门强调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优省。企业(单位)纳税、缴费次数和纳税、缴费时间是税收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残保金缴费次数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可有效降低缴费次数,缩短缴费时间,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
  二、本次调整残保金缴费次数的内容是什么?
  经过本次调整,残保金缴费次数将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并确定每年9月征期为缴纳时间。
  三、本次调整残保金缴费次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可以提高残保金缴纳准确度。残保金计费的要素之一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时间一般在次年的年中。因此,对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规定比例的企业(单位)来讲,只有在统计部门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后,才能准确申报缴纳当年应缴纳的残保金。二是切实减轻缴费人的缴费负担。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大大减少了缴费人的缴费次数和缴费时间,切实减轻了缴费人的缴费负担。
  四、调整会以什么形式公布?
  对于本次调整残保金缴纳次数的结果公告后,及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刊发。
  五、公告实施时间说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9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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