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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8  字体大小:
浙注协[2019]9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全面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会拟订了《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执行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指引仅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1月28日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9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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