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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3-1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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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拟定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9年3月15日至3月2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peterpan_ruc@)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5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征求意见稿)

  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对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资料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决定精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需提供资料,特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含宁波)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项目部不再需要提供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9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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