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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2号]
发布时间:2019-3-4  字体大小:
浙注协[2019]20号: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浙注协〔2017〕42号)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注协〔2018〕63号)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于2018年9月组织实施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合日常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18年,省注协对75家会计师事务所(含2家证券资格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结合投诉举报事项对5家事务所开展专项检查。经惩戒委员会审议、表决,共对5家事务所及14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其中对1家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1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对3家事务所、1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
  二、检查内容与总体情况
  今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采用风险导向的检查方法,着重检查事务所的系统风险,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五个并重”原则。同时,注意总结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水平,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帮助、教育、督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水平,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素质。
  本次检查对象以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多数为中小所,检查情况表明,大部分事务所能较好执行执业准则,防范系统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但同时发现,少数事务所在质量控制体系中,不同程度存在审计准则执行情况未完全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风险导向审计流于形式等问题;部分事务所在具体审计业务的执行中,存在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足,重要审计取证不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审计报告披露不规范等情况;极个别事务所在执业中严重违背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行业惩戒情况
  本着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省注协惩戒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决定对5家事务所、14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业惩戒,具体如下:
  (一)临海市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仲勤、沈锋
  在对临海市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被审计项目直接投资额均以现金形式支付,无现金支付佐证依据,注册会计师未执行有效审计程序而直接予以认可。
  2.被审计项目发票存在后补、号码连续、开票人相同、票面记载发票金额不同但税率税额相同等现象。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现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追加恰当的审计程序以查明发票真伪。
  3.被审计项目工程款未按合同要求支付,注册会计师对未支付的工程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获取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全部获取重要的机械设备采购合同(只获取一份采购合同),也未检查采购合同的记录。
  5.注册会计师对投资形成的资产未实施有效的资产盘点程序。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临海市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仲勤、沈锋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A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A1、A2、A3、A4
  在对A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不注重函证,部分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往来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亦未执行替代程序,且金额巨大。未针对大额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贷方余额的形成原因及不实施重分类调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实施审计程序。
  2.对大额存货未执行存货监盘、采购真实性测试、计价测试等重要审计程序。
  3.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编制的收入明细表、毛利率分析表仅罗列数据,无分析性说明,未取得购销合同以检查业务的真实性,未执行收入截止测试、凭证测试等审计程序。
  4.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证据,未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变动、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A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注册会计师A1、A2、A3、A4训诫的惩戒。
  (三)B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B1、B2
  在对B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不注重函证,部分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执行函证程序的理由。
  2.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三家被投资单位出现严重亏损,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职业怀疑,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投资,未设计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相应减值测试。
  3.费用类科目审计程序不到位,没有根据费用的性质,对重点项目设计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检查费用项目合同、发票及发生的时间,未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结合会计政策及收入确认时点,对收入相关合同、发票、发货单和运单等实施检查程序,也未执行截止性测试。
  5.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中,未获取相关合同、银行回单,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核实,也未设计和执行恰当审计程序,对关联方交易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关注关联方及交易是否在会计附注中充分披露。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B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B1、B2训诫的惩戒。
  (四)C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C1、C2
  在对C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中,部分金额涉及的债务人已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登记,部分金额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多年催收均未果,且债务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两项债权合计金额较大,回收可能性很低,但账面未计提坏账准备,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针对上述事项,注册会计师仅于审计报告发表无保留意见之后额外增加披露。
  2.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发出商品未实施函证程序,检查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余额的准确性、完整性。存货监盘程序抽样比例偏低。
  3.被审计单位某项长期股权投资出资比例低于50%,注册会计师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对该项投资的核算方法,未按权益法核算、也未获取无需按权益法核算的证据,未考虑权益法核算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4.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财务报表未包括被审计单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附注未针对财务报表的范围进行披露说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也未予提及。
  5.截止资产负债表日,被审计单位下属已有5家子公司(已对其中2家出资),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零,附注中也未披露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关注。
  6.对应收预收款项未执行函证和替代程序,未考虑被审计单位未计提坏账准备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7.对存货按大类执行计价测试,未细分至各品种,导致测试出现较大差异而未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实施的计价测试程序无效。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C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C1、C2训诫的惩戒。
  (五)注册会计师D1、D2
  在对D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仅获取长期投资账面数据,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也未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关注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2.未对大额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未对上述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注册会计师D1、D2训诫的惩戒。
  (六)E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E1、E2
  在对E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在审计过程中未确定各层次的审计重要性水平。
  2.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未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与收益认定等。
  3.短期借款审计中,未核对借款合同,也未在底稿中列明借款合同相关条款,未识别借款性质,是否存在抵押、担保、保证义务等;未进行利息测算确认其准确性。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E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E1、E2训诫的惩戒。
  (七)向20家事务所出具执业质量警示函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有关规定,省注协将对在2018年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执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行业惩戒的20家事务所出具执业质量警示函,同时进行谈话提醒,要求限期整改。省注协将于2019年组建执业质量巡回检查指导组,不定期对近年来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相关问题的事务所进行整改回访检查和技术帮扶。整改回访检查未合格的事务所,省注协视情节将其列入后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或提交惩戒委员会处理。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3月4日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9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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