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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8年11月21日
浙江省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浙江省审计厅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我省审计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活动:
(一)制定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起草报请省政府同意或者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省审计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涉及全省性审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审计工作安排;
(五)其他对全省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省审计厅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事任免、厅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分管厅领导协商确定承办机构。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第三条内容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厅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七条相关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
第八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公众参与。对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参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不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要根据决策内容分别征求省审计厅机关内部或全省审计系统意见。
(二)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三)风险评估。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15日内,应当提交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厅法规处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一条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决策方案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工作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定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省审计厅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意见的,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浙江审计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十八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全部归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参照本办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结合单位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等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记录和归档机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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