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8]4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照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106个具体事项中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改革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承诺在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核。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核时限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申请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二、办理代理记帐机构年度报备的,《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未规定过法定办结期限,但我省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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