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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职业投诉与惩戒制度
发布时间:2004-10-6  字体大小:

 

    2002年11月,英国会计基金会(Aountancy Foundation)下属的审议委员会(Review Board)发表了一份题为《投诉与惩戒程序》的研究报告,对职业团体现行的投诉和惩戒制度提出了75项改革建议。这是该委员会自2001年3月成立以来发表的第一份研究报告。本文旨在介绍和分析同这一研究报告相关的几个问题,使大家对英国会计职业的一些新动向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和判断。

    英国会计职业自律的基本构架

    由于业务的区别和地域的不同,一直以来,英国有六个主要的会计职业团体,分别为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A)、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特许公共财务与会计协会(CIPFA)、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和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六大职业团体以“会计职业团体咨询委员会”(nsultative mmittee of Aountancy Bodies,AB)作为代言人和协调机构。英国贸工部是监管会计事务的最高政府机构。因为主要依靠职业自律,所以,英国贸工部的监管力度非常有限。

    九十年代初,英国对其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了一次大手术。它成立了一个独立于会计职业的财务报告理事会(Financial Reporting uncil,FRC),负责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而以往,具体制定是由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负责,实施是由财务报告审议会(Financial Reporting Review Panel,FRRP)负责。

    1997年4月,英国工党在其竞选政纲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职业管理体制。工党的上台为会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政治条件。一个独立于会计职业的会计基金会应运而生。除了审议委员会,会计基金会还设有另外三个委员会:审计实务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s Board,APB)、道德标准委员会(Ethics Standards Board,ESB)和调查与处罚委员会(Investigation & Discipline Board,IDB)。

    会计职业投诉和惩戒制度改革的成因

    顾名思义,审议委员会是一个非执行机构。但它却被视为英国未来会计职业改革的催生器,因为它的审议权涵盖着两套体系的制度有效性,即会计基金会的监管和会计职业团体的自律。早在酝酿会计基金会改革方案时,贸工部就强调,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原则上应得到采纳。在未予采纳的情况下,有关的监管机构或职业团体必须做出解释。由此也可看出,该委员会后来提出的《投诉与惩戒程序》报告的份量。该报告以会计职业团体现行的投诉与惩戒程序为对象。原因很简单,会计基金会的IDB同会计职业团体的调查与处罚委员会(Investigation & Disciplinary mmittees)存在职能上的重叠,前者的定义要以后者的有效性为依据。

    长期以来,六大职业团体在投诉和惩戒制度上各自为政。唯一的例外要算ICAEW同ICAS签订的联合惩戒协议(Joint Disciplinary Scheme,JDS)。这是职业团体之间的一种双边合作,即联合查处其会员的重大违规。职业团体在投诉和惩戒程序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比如AA、ICAEW和ICAI既接受对会计师个人的投诉,也受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由于苏格兰法律的限制,ICAS只接受对会计师个人的投诉;而CIMA和CIPFA因为没有注册的事务所,所以不存在投诉事务所的问题。诸如此类的差异不胜枚举。作为一个整体,会计职业投诉与惩戒制度的可信度由此大打折扣。而改革后,会计基金会的IDB将取代JDS,其查处权将涵盖AA、CIMA、CIPFA、ICAEW和ICAS五大职业团体,不过ICAI仍将保持其调查与处罚程序的独立。

    概言之,根据《投诉与惩戒程序》报告,此次改革的主要动因是:第一,会计执业环境的日益国际化;第二,买方市场的形成,由此产生消费选择的扩大和消费者影响力的提高;第三,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的使用)改变了传统的投诉和信息传播方式;第四,人权法案的颁布和生效。1998年欧盟颁布了人权法。该法案于2000年10月正式在英国生效。会计职业团体对其会员的调查和处罚涉及人权问题。因此,它们必须对职业投诉与惩戒制度作相应的修订,以避免同法律的冲突。

 

    投诉和惩戒的基本类型

    英国把对会计师的投诉粗略地分为三类:劣质服务、不端行为和过失。这种类型的划分难免会失之重叠。对服务质量的投诉源于双方对服务标准的分歧。最典型的投诉有:不必要的延误、提供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没有回电或回信、未按要求执行等。所谓“不端”就是有违职业规范。有些不端行为是同会计执业无关的,比如藏匿毒品。因为职业规范隐含着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行为不端不仅有损会计师的个人声誉,而且玷污职业团体乃至会计职业的整体形象。过失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人们应该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

    过失投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但它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职业团体一般不受理此类投诉。职业团体处罚的主要对象是不端行为。此外,只有二个职业团体受理劣质服务投诉,而另外四个职业团体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情节严重”或“屡遭投诉”。

    CIPFA和CIMA受到的投诉最少。而最多的则是ICAEW.因为CIPFA和CIMA主要不从事审计业务,而ICAEW则主导着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大公司的审计业务。2001年会计师受投诉的平均频率为千分之七点四。而同期英国律师受投诉的平均频率则为千分之一百三十五。这一对比或许能给会计师一种聊以自慰的感觉。会计师的另一个好消息是:相对于1996年的近3,000件投诉,2001年已呈现明显的下降。

    职业团体对投诉的处理包括四个环节:评估、调查、惩罚和上诉。评估的目的是决定受理与否。在有些情况下,投诉无法予以受理。比如被投诉的会计师不是职业团体的会员。因为英国的会计师在获得执业资格后可以选择加入或不加入职业团体。在不加入的情况下,他或她就是非会员会计师,既不享受会员的权利也不承担会员的义务,包括遵守职业团体的行为规范。所以职业团体无权对其进行处罚。《投诉与惩戒程序》报告建议职业团体将惩罚手段标准化,包括下列由轻而重的处罚:免予处理、警告、谴责、郑重谴责、责令减免劳务费、暂停执业、取消执业或取消会员资格。

    《投诉与惩戒程序》报告的主要内容

    审议委员会发表该报告的宗旨是:

    (1)提高职业投诉与惩戒制度的透明度;

    (2)保证职业投诉与惩戒的处理水准;

    (3)寻求减少投诉的预防性策略。值得强调的是,该报告的75项建议并非全新,或者说,其中的许多建议就是部分职业团体目前行之有效的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报告是对六大职业团体职业投诉与惩戒制度的一次反思与梳理。报告提出,一个有效的投诉与惩戒制度应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即内部管理、职业纪律和公共关系。

    报告的核心建议是:

    (1)向公众公开所有的处罚听证会。毫无疑问,公开听证有利有弊。权衡之下,审议委员会的结论是“利大于弊”。正如报告所说,透明度对建立公众信心至关重要,是职业自律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目前已有四个职业团体对处罚实行公开听证。

    (2)使用选择性争端处理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来加速投诉的处理。具体而言,ADR包括仲裁、和解和调停。

 

    (3)职业团体会员应该在所有业务中使用服务协议书。审计是服务协议书使用最为普遍的一个领域。而纳税和管理咨询则明显不足。服务协议书的缺失为事后的投诉埋下了伏笔。

    (4)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建立正式的投诉处理程序。

    实际上,ADR已为会计职业团体采用。《投诉与惩戒程序》报告认为,职业团体应更加积极地使用ADR,因为它可以产生双赢的结局。将争端付诸法庭往往是“劳民伤财”。由于官司过于繁重,英国法庭也开始鼓励使用ADR.比如,拒绝使用的一方即便胜诉也得不到法庭提供的诉讼成本补偿。仲裁就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争端进行了解并予以裁决。显然,它的前提是双方保证接受裁决。和解和调停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两者都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斡旋其中。一般而言,调和者要比调停者发挥更大的作用。调停中双方可能会发生面对面的接触。双方签订的调停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并具有法律效力。

    小结

    英国的会计模式以高度的职业自律而著称。但是,职业自律在九十年代经历了两次重大改革。当前提出的改革职业投诉与惩戒制度是90年代改革的一个继续。《投诉与惩戒程序》报告对六大职业团体在这一职业自律领域的实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协调六大职业团体的职业投诉与惩戒程序,提高职业投诉与惩戒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共同构成会计职业管理制度的两大支柱。两者的合理匹配应由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所决定,并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会计职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必然涉及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调整,但却并非两者简单的此消彼长。建立有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职业自律是贯穿英国九十年代会计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条主线。职业自律是任何职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有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职业自律更是一种新的、高级的职业自律形式。公众参与和监督有多种形式,如建立独立于会计职业的专门机构,实行职业处罚的公开听证,吸收非会计职业的公众代表参加有关委员会等。90年代初成立的财务报告理事会独立于会计职业,但却仍然是一个民间组织。90年代末成立的会计基金会也独立于会计职业,但却依然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因此,尽管两次改革大大削弱了会计职业的影响力,但却没有相应地扩大政府监管的范围。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各有利弊,减轻税赋和避免官僚是英国慎用政府直接监管的主要原因。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news.esnai.com/39/2004/1006/14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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