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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是第几把手?
发布时间:2003-1-27  字体大小:

业内人士常讲CFO是二把手、三把手,将来到底是几把手?中央企业工委当年讲过,中央就管三个人: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因此,CFO是三把手。但现在确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改革,国资委“管人、管财、管事”,在这个被“管”的人中,CFO到底是几把手,搞不清

我曾经对CFO搞过一个调研,调查结果很尴尬。CFO工作现在不是很好做,或者是说有的地方出了问题,请CFO说一下主要原因是什么。比如,知识面不广、没有一个好的班子、不能跟外部保持良好关系或者自己说了不算等等。最后我非常惊奇地发现,54%的人选择了“自己说了不算”。我感到这确实是一个现状,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当然,我这个问卷调查主要对象是大中型的国有企业,大概选了六、七十人做的调查。
  CFO是第几把手
  我觉得我们不能走国外的路,也就是说我们不要给CFO去排序
  我考察了国外的一些情况,其实他们在CFO排序方面也出了问题。比如日本,董事长、总裁、然后是CFO,CFO是三号人物。在美国,除了CEO还有一个O(首席业务官),那么CFO排在第几呢,就更有问题了。
  我觉得我们不能走他们的路,也就是说我们不要去排序。现在美国给CFO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位以后,他实际上已经把CFO作为共同分担制定决策的合伙者这样一个角色,也就是说他是管理团体的一员,共同参与决策,是决策中的一个合作者。从CFO的功能说,也就从过去的纵向控制,发展到现在的横向决策、支持。
  这是美国的情况。在美国财务报告出了问题以后,美国政府要求CEO、CFO共同负责,比如上市公司的报表两者要同时签字。这种情况就对CEO、CFO排序的问题带来了模糊的概念。比如说,CEO签了,CFO可以不签。这就像我们深圳搞的董事长和CFO对重大事件、重要投资要联合签字是如出一辙。
  在欧洲,不完全一样。比如,德国更强调财务总监这一概念,他没有CFO这个提法,没有主管会计。在英国,86%的人把他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叫(Finance Divector)也就是财务主管,还有一些叫(Chief Aountant)主计长。中国最早把CFO翻译成主计长。
  亚洲的情况,基本上是专业理财幕僚这样一个角色,实际上他是CEO的助手,主要责任是理财。值得关注的是,日本原来没有CFO,但现在有了。如新日铁、三菱、索尼公司等等。日本在这几年,首席财务官在董事会里排第三。注意,不是在管理层里排队,而是在董事会里面排队。
  CFO、CEO、董事会的关系
  CEO和CFO的共性是,作为董事他都要进入董事会,都有决策权,法律上平等,不存在排序问题
  现在中国企业的财务责任人不一定是总会计师,可能是管财务的一个副总,也可能就是总经理,总会计师这是我们国内的叫法,其实,我看最好还是叫财务总裁为好。我主张CFO和CEO首先要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大家都是董事,都要进入董事会,在追究法律责任时,要共同承担董事的法律责任。另外一方面,进入董事会后,除法律责任以外,在决策方面他和CEO是一样的。O、CEO、CFO都要进入决策层,这是个重要涵义。但是,在执行董事会决议上,CFO是对CEO负责,包括CFO、O都要向CEO负责,因为CEO是首席执行官。
  综上所述,CEO和CFO的共性是,作为董事他都要进入董事会,都有决策权,法律上平等,不存在排序问题;但在执行上,他要对CEO负责,所以又有排序问题;另外,CFO还要注意处理与财务总监以及审计委员会的关系等等。
  CFO的责任和权力
  CFO的权力至少有十项:战略管理者、价值管理者、司库管理者、监督管理者、计划管理者、投资管理者、资源管理者、信息管理者、流程管理者,最后还是利益关系的管理者
  我认为,CFO的责任有三:一是外部受托责任与内部受托责任。在公司治理的大框架里,存在“三权”分离的问题,在价值流管理中也有“三权”分离问题。就是说在架子里面循环,他是独立的特别是跟资本市场的衔接,执行权、监督权、决策权也应该是“三权”分离。现在国外没有理好这个关系,比如说审计委员会,他代表股东执行外部审计负责,有一个独立的监督权。我们需要解决CFO是代表股东还是代表企业群体,是受托于哪一个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体制实际上是内部委托,因为是对总经理负责,那就是内部受托。对国有企业来讲,他应当还有一个外部受托的问题,也就是面对股东。
  CFO的另外两个责任就是他作为董事的法律责任和作为管理者的经营责任。这两个责任要把他区分开来,但实际上又很难区分。因为企业出事了,你是董事,打屁股就要打你;因为你还是高管人员,打屁股还要再打你!法律责任和管理者的经营责任我们没有很明确地分开,往往会由于经营责任去承担法律责任,又由于法律责任去承担经营责任,这是一个难题。
  在管理责任中,CFO的处境很尴尬。一方面他是经营者,另一方面他还有一个监督职能,所以CFO在定位的时,一定要把这个体制、机制理清。
  (作者为清华大学会计研究室副主任、教授)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news.esnai.com/39/2003/0127/140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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